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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园区大气污染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将落地

文章导读

日前,上海印发《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产业园区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将有规可循。


▲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上海印发《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和指导本市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加强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拟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9年4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法规标准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科技标准栏目中的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中检索查阅。


联系人:周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23115613

传 真:(021)63555227

电子邮箱:zhour@sepb.gov.cn


联系人:李立峰(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

邮 编:200233

电 话:(021)64085119转2645

传 真:(021)64085119转2645

电子邮箱:lilf@saes.sh.cn


附件:

1. 征求意见名单

2. 《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3. 《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张江管理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金桥管理局

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管委会

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业协会

上海环境科学学会

上汽集团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宝武钢铁集团

3M中国有限公司

贺利氏工业技术材料公司

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源植物制品有限公司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田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英勒斐特环境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中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的适用范围、服务单位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成效评价、合同签订要求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产业园区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的相关活动。街道(乡镇)、企业等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31088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

GB/T 33567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

GB/T 36574 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6575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3635 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标准

GB/T 35601~35613 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第一批)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

HJ 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绿色园区评价要求》(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9〕20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86号)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沪环保办〔2015〕517号)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7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环保服务 third-party environmental services


指产业园区为促进生态环境合规和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绩效而聘请环保专业单位开展的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及指导整改、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或咨询、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环保培训宣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等综合性、定制化服务。


3.2 企业环保状况调查 inspect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ompanies


指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环保合规性与环境风险等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整改复查与日常巡查。


3.3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 environmental infrastructures of industrial parks


指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污水管网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工业固废收集转运设施、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等。


3.4 环境管理台账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cords


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参照HJ 944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


园区环境管理台账指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等有关要求整理的园区基本信息、用水信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等环境信息,以及为提升环境绩效而自行整理的其它环境档案。


3.5 环境风险评估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指对园区及入驻企业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的行为,应包括对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单元、环境应急能力等的评估。


4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4.1 信用情况


4.1.1 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1.2 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环境服务认证等证书,且级别较优者,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签订协议。


4.2 专业人员


4.2.1 为园区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单位应有5名(含)以上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2名(含)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3年的专职人员。


4.2.2 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环保相关继续教育。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4.3 内部管理


4.3.1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4.3.2 应建立合同期内的服务内容清单和档案,并对服务绩效进行自评估。


4.3.3 应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遵守保密约定,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4.4 特殊领域


4.4.1 开展环境监测监控服务的,应符合《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等相关要求。


4.4.2 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的,应具有环保工程设计、承包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86号)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要求。


4.4.3 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应符合T/CAEPI 2要求。


5 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三方环保服务应致力于促进园区及入驻企业的环保合规和绿色发展,园区可同时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 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


至少每年1次对入驻企业环保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问题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


5.1.1 技术要点


对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要求,结合现场调查,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参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许可证或执行报告未载明的其它情况。


对于暂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相关情况。


调查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5.1.1.1 企业基本情况


a)生产状况、排放口规范性整改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其中,特别关注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是否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味、环境噪声、放射性,梳理相关企业清单。


b)企业项目和产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情况(是否有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落后设备和产品,是否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等)。


c)对“零排放”企业,应加强台账检查和现场工艺检查,特别是对蒸发环节和回用去向的检查。梳理“零排放”企业清单。


5.1.1.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a)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率、药剂添加、催化剂更换、二次污染产生及控制(废气、废水、固废)等情况,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运行异常情况,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


b)雨污混接情况。


5.1.1.3 自行监测情况


a)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非正常工况、特殊时段、监测数据无效等情况。参照HJ944、HJ 819及具体行业指南要求。


5.1.1.4 环境管理台账情况


a)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参照HJ 944要求。


b)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情况,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处置合同有效性、处置单位资质和备案情况。


5.1.1.5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a)自行监测的各排放口实际排放浓度范围、有效数据数量、实际排放量、非正常工况及特殊时段情况、超标排放情况、实际排放量与生产负荷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分析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数据,必要时开展采样、检测,评估企业排放合规性。


b)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情况。


c)辐射设备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防治情况。


5.1.1.6 信息公开情况


a)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情况。


b)《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合规性。


5.1.1.7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a)环境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环境保护规划、环保措施整改计划等。


b)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


c)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具体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等要求。


d)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和治理情况,具体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


5.1.1.8 其它情况


a)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它内容执行情况。


b)违证排污情况及整改计划。


c)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情况。


d)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合规性(参照GB 18597、GB 15562.2、HJ 2025等要求)。


e)工业固废依法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生活垃圾中混有工业固废的情况。


f)在建项目工地/运输扬尘、跑冒滴漏等情况。


g)环保投诉、处罚和信用情况。


h)其它环境风险隐患情况。


5.1.2 前期准备


5.1.2.1 通过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调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等信息。


5.1.2.2 通过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调取企业的建设项目环评、自主验收等公开信息。


5.1.2.3 参考调查技术要点,制定企业环保状况调查计划。


5.1.2.4 调取企业排污许可证相关环境管理台账及其它档案。前期已调取的信息,不再向企业重复要求。


5.1.3 调查实施


5.1.3.1 按计划开展调查,记录各项内容对应的具体情况,并根据需要收集佐证材料、制定检测方案等。


5.1.3.2 可当场提出的意见建议当场提出,督促企业尽快实施。


5.1.4 后续工作


5.1.4.1 根据调查情况,对照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清洁生产要求等,编制针对各企业的整改反馈单(参考格式见附录A)。


5.1.4.2 可按需要对周边水体污染问题、环境敏感点分布等开展分析,反推园区企业环境问题及措施建议。


5.1.4.3 可根据调查情况,参照HJ94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等,结合专家评议等方式,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工作,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建议。


5.1.4.4 对照规划环评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现因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应关停、搬迁、改造、取缔的企业,向园区提出相关名单及理由。


5.1.4.5 编制园区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报告(参考提纲见附录B),应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入驻企业环保现状调查结果、主要环境问题与对策建议、重点污染源筛查结果、重点风险源种类及分布、企业环境风险分级、下一步环境管理建议等。


5.1.4.6 在调查基础上,制定计划开展整改复查与日常巡查。调查中发现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还可由园区督促其加强日常自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日常巡查时,可按照重点企业、一般企业、非重点企业分成A、B、C三类,确定不同的巡查频次和深度,可分别按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一年一次进行巡查(详见附录C)。


5.1.4.7 结合调查,协助建立和维护企业环境档案。调查计划、调查报告、复查巡查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2年。


5.2 提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服务


5.2.1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5.2.1.1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于具备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其废水收集和处理应实施一体化、精细化管理。


a)提前介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企业应提前与拟入驻企业对接,对项目废水水质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废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环评专家评审会上一并评审。


b)合同管理。园区废水处理企业应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入驻企业各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水量、错时排水方案等相关内容。


c)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驻企业污水原则上按照生活污水、有机生产废水、无机生产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明管专送,有条件的园区可在每家企业入网排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d)加强分园管理。在各分园按需建设小型处理设施,或在符合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就近接入附近城镇污水厂。


5.2.1.2 雨污水管网设施


a)管道建设和隐患排查。对于新建管网,基于园区水质情况选取合适材料,按相关规定建设;对于现有管网,采用技术手段排查漏点、堵点,按需要修订管网图;对于企业违规排入管道的情况,对园区管网采取不定期分段式排查抽检策略,发现异常浓度后就近溯源。


b)雨污分流建设和改造。对于现有管网雨污混排的,全面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管控,在各工业企业均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园区雨水排口入河前建立缓冲池,必要时对雨水进行初步处理。


5.2.1.3 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


a)参照GB 18597、GB 15562.2、HJ 2025等要求,协助园区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b)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实施收集、贮存、转运。


5.2.1.4 园区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再利用体系


a)评价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种类、分布等,参照GB 18599、GB 15562.2等要求,协助园区开展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立工业固废收集转运体系,并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实施收集、贮存、转运。


b)结合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加强工业固废在园区内外的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具体参照GB/T 33567、HJ 274等文件。


5.2.1.5 环境监测监控设施


a)协助确定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的选型、布局等,完善监测设备网格化布点,建立智慧监管系统,提升快速溯源和应急响应能力。


b)协助督促重点企业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5.2.1.6 其它设施


协助园区开展集中供热、新能源设施等其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5.2.2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咨询服务


5.2.2.1前期咨询


a)根据产业定位、排放标准、现场调查等情况,为园区提供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服务,如协助确定废水集中处理工艺、规模、分质处理方案,雨污水管网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选址等。

b)协助开展环境基础设施招标工作。


5.2.2.2后期咨询


a)运行状况调查。可参照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针对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运行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管网雨污分流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开展年度调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督促完善环境管理台账。


b)技术改造咨询。如制定污染集中治理技术改造方案、雨污分流改造方案等。


5.3 协助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5.3.1 协助编制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


协助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按需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3.1.1园区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组织结构、园区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环境监管措施、企业巡查计划、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等。(参考提纲见附录C)


5.3.1.2园区绿色发展规划或方案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方案、绿色园区建设方案、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规划等。


5.3.1.3园区环保工作计划


大气、水、固废、噪声等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参考提纲见附录D)等。


5.3.1.4园区环境服务介绍


园区针对入驻企业的环境服务措施和服务项目介绍,及适用环保技术推介等。


5.3.2 协助开展环境档案管理


协助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针对省级以上园区)等有关要求,整理园区环境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部工业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协助管理其它环境档案:


5.3.2.1入驻企业环境档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相关档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状况调查记录等。


5.3.2.2园区环境档案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日常巡查记录、相关合同及票据、会议纪录、污染源清单、污染物产排量及去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


5.3.3 协助建设环境信息平台


5.3.3.1 主要内容


在环境档案的基础上,协助建设和维护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概况及运营动态信息。


b)入驻企业基本环境信息(地址、行业类别、投产日期、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联系人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信息、危废产生与处置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等)。


c)入驻企业环境动态信息(废水、废气、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噪声、能耗、碳排放、水耗等动态信息。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实时更新,或通过人工监测、核算、填报等方式定期更新)。


d)园区环境与能耗动态信息(在企业信息基础上生成园区各类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等重点目标进展状况)。


e)园区环境管理空间信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显示企业位置、雨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环境风险点、公共管廊、周边环境敏感点位分布,以及园区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生态空间、产业控制带等管控要求)。


f)园区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管理案例分享,国内外相关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分享。


5.3.3.2 预留园区与政府数据平台对接接口,部分权限可向入驻企业开放,具备园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功能。


5.3.3.3 建立园区环境档案信息调度和信息平台动态更新机制。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可与园区经济、安全生产等信息平台对接或整合,并应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与政府在线监测等平台对接。


5.3.4 协助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


协助园区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除对信息平台年度内容进行整理外,还可包括园区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园区主要环境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参考提纲见附录E)


5.4 开展环保培训宣传


针对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等,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可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解读;


b)企业典型环境隐患分析和常见问题解答;


c)企业环境违法案例解析;


d)环保知识讲座和互动活动;


e)园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


5.5 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


5.5.1 可参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开展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5.5.2 协助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园区环境信息平台数据、环境档案等,并根据需要开展环境监测和溯源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5.3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园区和相关企业向事件影响群体、投诉群众等给予客观的解释说明。


5.6 其它


5.6.1 协助园区应对环境管理要求,如承担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对入驻企业排污许可申报进行合规性审核或第三方核查、协助园区开展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和环境保护税核算工作等。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同时作为园区污染源普查或排污许可核查单位,可与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相结合。


5.6.2 针对新建园区,参照HJ 130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超过5年的,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5.6.3 协助园区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性环境监测。


5.6.4 协助园区按照HJ 274、《绿色园区评价要求》等争创生态型园区。


5.6.5 在企业准入审批过程中向园区提供环保咨询,提出是否应入驻、位置布局等建议,实现绿色招商。应主要考虑:


a)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等要求;


b)拟入驻企业的规划政策符合性、生产工艺清洁化程度、污染防治方案、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在其他地区的环保信用情况等。


5.6.6 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向园区及入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环保技术咨询与评估等。


5.6.7 向园区或入驻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a)协助开展环保相关融资,申请环保专项补助、奖励、税收或贷款优惠等。


b)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咨询服务。


5.6.8 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向园区提供其它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b)联系对接危险废物鉴定和处置机构;


c)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参照GB/T 31088、GB/T 33567、GB/T 36574、HJ 274等);


d)绿色供应链管理(参照GB/T 33635);


e)节能节水咨询(参照GB/T 36575等);


f)协助选购环保设备产品和绿色产品(参照GB/T 35601~35613等);


g)生态建设等。


6 服务成效评价


6.1 园区宜定期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效进行评价。针对综合性环保服务的评价方法可参照附录F。


6.2 评价结果可作为合同续签、按绩效付费等过程的依据。


7 合同签订要求


7.1 签订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前,委托方(产业园区等)应谨慎评估受托方(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能力、业绩、信用状况等,受托方应谨慎评估委托方生产经营和环保管理现状等。


7.2 合同内容要求


a)合同应做到服务边界清晰、责任划分明确,对事先无法完全明确的服务范围适当予以界定。合同应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得违规转嫁责任。


b)合同应明确服务时限和费用总额,明确费用中包含及不包含的类别,可探索按绩效付费模式。

c)合同应明确保密要求,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变化时的文件转移要求等。


d)如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有驻场需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园区提供办公场所和条件。


7.3 委托方与受托方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紧密合作、彼此监督,共同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7.4 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公正公开、客观独立,不得借助第三方服务影响和干涉园区及园内企业的正常市场行为,相关情况纳入服务成效评价和信用体系。


合同参考模板见附录G。


附录详见上海生态环境局网站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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